序号 | 项目编码 | 监管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0801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科学技术部门 |